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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7 13:43:19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科平函〔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基〔2019〕39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发〔2020〕4号)要求,省科技厅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验动物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改革措施推广到全省,制定了《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和科技部《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科发基〔2019〕39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发〔2020〕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我省实验动物审批监管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实验动物管理规章要求,进一步完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和使用许可审批服务体制机制,优化全流程审批监管程序,确保审批服务高效办理,事中事后管理严格,保证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安全。

二、改革举措

1.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全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2.提供业务指导和专家支持。省科技厅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公开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服务指南,接受申请人咨询;对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关于实验动物设施图纸、动物房建设布局、生产或实验需求等方面的专家信息;支持建设实验动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和实验动物品种资源、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等信息。省科技厅组织实验动物管理专家,对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和使用许可申请具体事项提供事前咨询和针对性服务,就实验动物设施规划建设、实验动物品种资源、实验动物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开展宣传和业务指导;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3.压减要件环节。在实验动物许可申报材料中,不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验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只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只提供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体检情况统计表(加盖法人公章),不再提供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个人体验证明。申报环节取消提供的10项材料,改为在事中事后的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进行审核,并在年检环节进行查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数量保持在7项(五年工作总结独立成件),使用许可证申报材料数量压减为6项(五年工作总结纳入申请书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工作总结)。

4.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事项受理后的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做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根据专家组现场核验评审意见修改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和送达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的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只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和省科技厅内部网络办公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及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和监管,实现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批全程网办,受理和办理全过程网络短信信息通知,纸质存档材料和决定书、许可证快递寄送。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省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年检制度,委托专业力量对非本年度新核发和新换发许可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检查,并公布年检结果;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查处结果;根据事后监管需要,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实地核查、质量抽检等;公布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联系电话,接受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

7.简化持证单位许可证换发程序。对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换发新许可证的,如申请人在申请中承诺原有的实验动物设施(需提供新的实验动物设施检测报告)、许可证适用范围、开展的动物实验项目没有实质性变化的,试行以申请人诚信承诺和事后监督为基础的简化办理程序,只组织专家核审申请材料和申请人承诺,不再进行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直接办理许可证换发。加强对此类换证单位的事后检查监督,发现许可证换发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吊销(收回)许可证等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严格许可证核发换发管理。新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或者持证单位原有实验动物设施发生变化(含实验动物设施地点变更、扩建或改造等),或者许可证适用范围(增加或减少实验动物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开展的动物实验项目(增加或减少实验动物实验项目)发生变化的,按核发新许可证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三、工作安排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河北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申请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事项。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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